固阳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早在新石器时代,境内就有人类活动。战国魏惠王十九年(公元前351年)建稒阳城,西汉设稒阳县,东汉废。固阳县名由古稒阳而得。秦为九原郡地,西汉为五原郡管辖,北魏时属怀朔镇,隋为突厥汗国所辖。唐时,先后设燕然都护府、安北都护府统辖此地。辽代归西京道云内州,金代属西京路云内州,元时为大同路云内州辖地,明朝时为蒙古茂明安部据之,清初为蒙古游牧地。乾隆以后,随着大青山以北地区放垦,此地大部分商民、垦民属萨拉齐厅管辖。光绪二十九年(1903年),武川厅和五原厅建立,境内大部分商民、垦民属武川厅管理,西南部为五原厅东乡,东南部仍属萨拉齐厅管辖。民国八年(1919年),为适应垦务需要,置固阳设治局。1926年,改为固阳县,隶属绥远省。1937年11月初固阳被日伪军侵占后,归属伪蒙疆政府巴彦塔拉盟管辖。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,恢复旧制。1949年9月19日和平解放,于1950年3月成立固阳县人民政府,曾一度划归包头专员公署、绥中专员公署、萨县专员公署、集宁专员公署及乌兰察布盟、包头市管辖。1958年废县改区,归包头市。1963年复归乌兰察布盟,1971年改隶包头市,至今未变。